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婚姻生活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涉外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房产专题 离婚案例 婚姻法规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 → 温州婚姻律师: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不算是自动离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温州婚姻律师: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不算是自动离婚!
来源: 张国所律师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19 21:11:42 阅读次数: 20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和我老公/老婆分居满两年,是不是就可以自动离婚了?”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
我国的《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后有1980年和2001年的两次大的修改,人们习惯于称三部婚姻法,不管哪种称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前后三部婚姻法中都没有规定过在什么条件之下能自动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两个条款说明,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且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出于自愿,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持有效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婚姻关系才予以解除;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或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以后,婚姻关系才得以解除。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温州婚姻家庭律师热线:0577-86000432、13456078288,温州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此文由温州婚姻家庭律师(www.zglihun.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本网关键字,温州离婚律师、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td>
上一篇:温州婚姻律师:正确理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条件
下一篇:离婚诉讼中建议你请律师的情况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离婚律师网-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12室
咨询电话:13456078288 057786000432 邮箱:99517922@qq.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