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缺席判决离婚
在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这样咨询“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对方不去法院应诉,怎么办?”我都是回答“法院有法院内部的程序的”,也就是缺席审理程序,由于平时无法长时间进行解释,只能用法院有内部程序来解答,今天就何为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作以下几点说明,并就几点难点进行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即使对方一直“玩失踪”,不到法庭出庭应诉,也不是像她说的那样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法庭会根据你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结合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对你们的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断。如果法庭认定你们的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是可以缺席做出离婚判决,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因此,她不出庭只能视作她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包括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以及对她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和提供反证的权利,也放弃了法官对你们的离婚诉讼进行调解的机会。对她而言,其实是有百弊而无一利。
总之,无论是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还是面对已经到来的离婚诉讼,逃避总不是办法,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那种“我不应诉他就离不了”的错误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审理缺席离婚案件,对法院来说确实比较麻烦,主要出现的五个难点: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3、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4、离婚的目的识别难。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另一种情况,若不中止审理,则又有违反程序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此种情况,如果缺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调解,而被告不到庭,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当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若此,法院又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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