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婚姻生活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涉外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房产专题 离婚案例 婚姻法规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温州婚姻律师:温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房产分割一般原则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温州婚姻律师:温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房产分割一般原则
来源: 张国所律师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20 10:43:26 阅读次数: 265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温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房产分割一般原则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几乎无一例外的涉及房产分割问题。房子曾经是承载爱情的小窝,等到离婚了,爱情成灰,房子在双方当事人的心里就是财富和安身之窝。爱情没了,生活还要继续啊,房子是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一样东西,很现实的想法。因此,双方自然免不了挣得很激烈。何况高高在上的房价意味着房子可能是一个人毕生以来最大的一笔财富和投资了。 除非房子属于一方婚前所有,并全部付清房款,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况,房子可以毫无悬念的属于一方所有。很多的时候,房子都是双方共同财产,都要面临分割。

 

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两种方式处理房屋问题。一是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二是竞价。首先是双方对房屋的总价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一致约定房屋总价,这是最好最简单的了。如果双方不能对房屋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评估,评估费一般也是双方平摊。在确定好房屋总价后,考虑双方有无过错,如果一方都没有过错,一般都是平均分割。愿意要房子的可以把一半房款补偿给对方,这也是比较理想的一种分割方式。往往双方都要房子,法官会通过竞价方式让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这种竞价方式简单、看似也公平,但是经济弱势一方可能失去安身之窝。获得补偿又往往不能买到理想的房子。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就是经济弱势一方,竞价中非常被动,如果男方喊出一个价,她无力提出一个更高的价格的话,她就不能获得房子;如果她跟着抬高出价的话,又可能面临着无法拿出这笔钱。法官也无奈,感叹穷人最好不要离婚啊。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温州婚姻家庭律师热线:0577-86000432、13456078288,温州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此文由温州婚姻家庭律师(www.zglihun.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本网关键字,温州离婚律师、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td>
上一篇: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离婚律师网-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12室
咨询电话:13456078288 057786000432 邮箱:99517922@qq.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