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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 → “冷暴力”是否构成离婚要件之“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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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是否构成离婚要件之“夫妻感情破裂”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5/20 13:19:21 阅读次数: 24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回放   

陈某与潘某于1998年建立了自由恋爱关系,2000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而双方互不理睬。2008年4月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   

2010年10月,潘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以长期冷战属于“冷暴力”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时期处于冷战状态,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若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精神伤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离婚为宜。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恋爱,婚后双方也没有做出诸如婚外情、虐待对方、遗弃对方等恶劣的行为来,因此,在确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时,必须根据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来判断。实际上,从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开始,双方的感情就已经产生了严重的裂痕,针对这种情况,双方并未进行良好的沟通,反而开始冷战,使得原本处于崩溃边缘的婚姻关系更加恶化。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分歧时,应当相互沟通、相互关心,找出夫妻之间关系恶化的症结所在,从而为婚姻生活的继续打下良好的基础,若拒绝沟通,采取冷战方式,也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后果,使得婚姻关系无法存续。 

以上案例系从新闻中得知,温州地区至今还没有看到直接以冷战为由进行直接宣判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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