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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哪些情况下限制一方提出离婚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4/8/7 12:42:12 阅读次数: 221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3)判决不准备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温州婚姻家庭律师热线:0577-86000432、13456078288,温州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此文由温州婚姻家庭律师(www.zglihun.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本网关键字,温州离婚律师、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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