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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离婚 无性婚姻的处理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4/8/8 13:34:32 阅读次数: 218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经办的案件当中,已经有两件案件存在无性婚姻的情形了,一件是因为男方性取向有问题,另一件是女方在报恩的情况下与男方结婚,但结婚后,又不愿意与之发生关系,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拖着很多年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最后才找到律师,要求进行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

  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无性婚姻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 及一些当事人有同性恋等个人绝密隐私。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建议当事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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