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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婚姻律师:房屋赠与效力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20 19:15:51 阅读次数: 302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婚姻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个人财产转移,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三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公证才有保证,即使有夫妻的财产约定协议书,也不一定有保证,因为将来对方都有可能主张财产约定协议书里面财产归属也是赠与行为,就有麻烦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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