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 热 点 新 闻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
离婚房屋增值价值的主张 |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3/3/20 19:22:28 阅读次数: 27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婚姻法专家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第20条已经给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温州婚姻家庭律师热线:0577-86000432、13456078288,温州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此文由温州婚姻家庭律师(www.zglihun.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本网关键字,温州离婚律师、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td> |
上一篇: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产 下一篇: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 |
 |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