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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3/4/11 9:04:33 阅读次数: 27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产生了离婚赔偿的概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辅佐,然而取证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为困难的,欧瑞腾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获取许多当事人无法获得的材料,调取相关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其严重程度等等,提高损害赔偿诉讼的胜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保护您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丈夫存在“冷暴力”,离婚时妻子能要求赔偿吗?

 离婚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

  原告:赵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赵、郑两人2000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郑某均在一个高档商务区上班,因为工作关系,两人在一起的时间不是很多,赵某的工作作息相对稳定,是朝九晚五式的,而郑某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加班,通常是早上走的比赵某早,晚上回来的比赵某晚,这样两人之间的沟通机会就不是很多。

  2004年,赵某发现郑某同其他女性关系密切,遂正面同郑某提出了这个问题,郑某辩解说都是工作关系。经历了这次事件之后,原本沟通就不多的夫妻二人,彼此间关系更加冷淡。赵某后来觉得自己在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太鲁莽,于是多次主动想向郑某弥补一下,但是每次赵某跟郑某搭话,郑某总是不理不睬,随便应付几句,如果说得再多点,就是很伤感情的冷言冷语。郑某的举动让赵某很无奈,虽然,郑某对赵某不打也不骂,但是他的冷淡几乎让赵某崩溃。

  2005年2月,郑某提出离婚,赵某不同意。之后,郑某依然对赵某不理不睬。由于实在无法忍受郑某的这种态度,2005年10月,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因为郑某存在家庭冷暴力,要求获得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郑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承认自己存在家庭冷暴力,因而也不同意支付两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离婚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无过错方要求补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家庭冷暴力不在上述规定之列,所以对原告要求获得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家庭冷暴力能否成为一方请求离婚赔偿的理由?

  对家庭冷暴力一词人们都已经很熟悉了,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家庭冷暴力始终没有获得认可,到底家庭冷暴力是不是家庭暴力,这仅从名称上是判断不出或者说判断不准的,还得从深层次的法律角度予以分析。

  按通常人们的认识,冷暴力就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并没有出现殴打、辱骂等积极或者过激的行为,而是表现出一方对另一方冷淡、轻视、放任或者疏远,简言之就是漠不关心、不理不睬,将双方的接触降低到最低限度。家庭冷暴力多在高学历高收入的年轻白领阶层中发生,这一暴力形式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在精神层面的,它使冷暴力的受害方在心理上处于孤独状态,长久的冷暴力还会使人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另一方出现精神类疾病。对家庭冷暴力的伤害性人们也是清楚的。但是就目前的法律操作层面来讲,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存在冷暴力情形,那么在判决是否离婚的问题上,法院会谨慎地予以支持。因为家庭冷暴力的存在足以表明双方在感情以及沟通上存在障碍以及夫妻感情不好,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不好,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在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受害方的赔偿请求。因为在赔偿问题上,法院法官不像是否判离那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但是,人们或许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既然家庭冷暴力的危害性人们也是公知的,为什么这方面的法律迟迟不肯出台而造成如此多的麻烦呢?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家庭冷暴力的性质是决定性的。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法律并没有规定,实际上也不可能规定家庭生活中一方必须对另一方要有积极的沟通行为,这是法律对家庭冷暴力“无计可施”的根本所在。另外,家庭冷暴力造成的伤害是精神层面的,是无形的,这也造成对冷暴力行为伤害后果的认定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两方面的主要因素决定了短期内对于家庭冷暴力不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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